1. 办理事项
2. 受理范围和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
3. 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香洲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1-2楼;
交通指引:乘13、Z16路公交车至“人社局服务窗口”站下车即到;乘23、26、35路公交车在“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后,沿红山路向北走约600米即到,或转乘Z16路公交车至“人社局服务窗口”站下车即到;乘16、17、55、B5路公交车在“香山驿站”站下车后,从西藏大厦沿红山路向北走约300米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斗门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1楼;
交通指引:乘303、308、405、502、503、504、510、601、B38、K5路公交车在中兴路“农业银行”站下车,向东往河堤方向走约350米即到;乘306、406、501路公交车在井湾路“井岸镇府”站下车,向东往江湾二路河堤方向走约700米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湾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1楼;
交通指引:乘801、Z115、Z126路公交车到“市民中心东”站下车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横琴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1楼;
交通指引:乘K10、K11、14、86、88、Z52、Z53、Z55路公交车到“环岛东路南”站下车往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方向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交通指引:乘3A、3、10、66、68、69路公交车在“渔村”站下车后,向东走约100米即到;乘K1、K2、B20路公交车在“海怡湾畔”站下车后,向东走约600米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栏港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
交通指引:乘541、605、706、812、K30、Z149路公交车在“太平湾”站下车
。
4. 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3.以下各项材料原件之一:
3.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
3.2《就业登记信息》(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3.3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且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5. 办理程序
1.窗口办理流程:
1.1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2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1.3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受理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并出具办理结果,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寄送办理结果。
2.网上办理流程:
2.1单位经办人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开通单位账户。
2.2在申请办理业务模块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并将受理材料邮寄给社保各办事处窗口。
2.3社保各办事处窗口收到受理材料后,审查受理材料是否符合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并出具办理结果。
2.4 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寄送办理结果。
6.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寄送办理结果。
7. 注意事项
1.缴费方式为单位账户扣缴。
2.各险种的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3.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
3.1本市户籍人员
3.1.1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3.1.2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1.3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8年7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3.2外来劳务人员
3.2.1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3.2.2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至2001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2.3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01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3.2.4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13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3.3台港澳人员
3.3.1补缴台港澳人员2005年10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3.3.2补缴台港澳人员2005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工伤保险费。
3.3.3补缴台港澳人员2011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3.3.4补缴台港澳人员2020年1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3.4外国人
3.4.1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06年5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3.4.2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06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工伤保险费。
3.4.3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11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补缴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5.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补缴其法定退休年龄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补缴比例及补缴基数确定
6.1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各相关险种的缴费比例按其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缴费比例确定。
6.2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确认。补缴时段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上下限标准确定。
7.补缴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需先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位登记。
8.补缴时单位已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
9.补缴后,用人单位需主动在税务部门前台或网上办理缴费手续。
8.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9. 咨询方式
2. 电话咨询:0756-12333、12345。
3. 网上咨询: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号:zhuhaishe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