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事项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及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业务。
2. 受理条件
1.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1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1.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调动工作。
2.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2.1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2跨省统筹地区转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要求将原在我市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往该地的。
3.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3.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1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3.1.2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4.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3. 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香洲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1-2楼;
交通指引:乘13、Z16路公交车至“人社局服务窗口”站下车即到;乘23、26、35路公交车在“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后,沿红山路向北走约600米即到,或转乘Z16路公交车至“人社局服务窗口”站下车即到;乘16、17、55、B5路公交车在“香山驿站”站下车后,从西藏大厦沿红山路向北走约300米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斗门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1楼;
交通指引:乘303、308、405、502、503、504、510、601、B38、K5路公交车在中兴路“农业银行”站下车,向东往河堤方向走约350米即到;乘306、406、501路公交车在井湾路“井岸镇府”站下车,向东往江湾二路河堤方向走约700米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湾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1楼;
交通指引:乘801、Z115、Z126路公交车到“市民中心东”站下车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横琴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1楼;
交通指引:乘K10、K11、14、86、88、Z52、Z53、Z55路公交车到“环岛东路南”站下车往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方向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交通指引:乘3A、3、10、66、68、69路公交车在“渔村”站下车后,向东走约100米即到;乘K1、K2、B20路公交车在“海怡湾畔”站下车后,向东走约600米即到。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栏港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
交通指引:乘541、605、706、812、K30、Z149路公交车在“太平湾”站下车。
4. 需提交资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
3.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1.失业待遇转入申请: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1.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由转出地出具);
1.3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1.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1.5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2.失业待遇转入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
1.失业待遇转出申请
1.1居民身份证;
1.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1.3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1.4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1.5就业创业证信息核对表。
2.失业待遇转出
2.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 办理程序
1.1窗口办理流程:
1.1.1申请人提交所需资料。
1.1.2 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1.1.3 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1.1.4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1.1.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1.2网上办理流程:
1.2.1参保人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并注册。
1.2.2参保人在业务办理模块填写信息,上传资料提交申请。
1.2.3窗口业务经办工作人员审核转入申请,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
1.2.4窗口业务经办工作人员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或申请人自带来的《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2.转出
2.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并注册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2转出办理。社保经办部门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6.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1. 转入
1.1申请受理即来即办。
1.2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1.3自收到转出地《信息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
2.转出
2.1打印《转移凭证》即来即办。
2.2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转出。
7.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36号)
5.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6.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195号)
7.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8. 咨询方式
2. 电话咨询:0756-12333、12345。
3. 网上咨询: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号:zhuhaishe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