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是什么?
答:目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为十五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3、正常退休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答:正常退休的法定退休年龄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男职工:2024年12月31日前,法定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从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
(2)女职工(管理技术岗位):2024年12月31日前,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从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
(3)女职工(生产操作岗位):2024年12月31日前,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从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4)50周岁之前全时段灵活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2024年12月31日前,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从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
特别提示: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人员,延长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时已超过2025年1月1日,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延迟。
4、女职工的岗位如何确定?
答:职工岗位属于单位自主用工范畴。退休前岗位一般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原在管理技术岗位现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现岗位可按生产操作岗位认定。单位和女职工对现岗位性质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社保经办部门以生效仲裁文书或法院判决予以记录。
5、2025年1月1日后,弹性提前退休如何规定?
答:2025年1月1日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后,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6、2025年1月1日后,弹性延迟退休如何规定?
答:2025年1月1日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想弹性延迟退休的,需要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弹性延迟退休是以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基点,而不是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时点。比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1岁3个月)时,不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已经54岁,此时她只能弹性延迟3个月,而不是在54岁的基础上再向后弹性延迟3年到57岁退休。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7、《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八条提及的退休时间申请书在哪里获取?如何填写?
答:可在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领取。选择网上申领养老金人员,可不填写纸质申请书,在申领页面填写“本人选择退休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和网办页面的“本人选择退休时间”不得早于申请当月,职工从审核通过的本人所选择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职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须提供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材料,单位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加盖公章的,可不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8、可以提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吗?必须要停保之后才能申请吗?
答:参保人最早可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两个月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养老金。提前申领养老金人员可暂未办理停保手续,但最后参保缴费月份不能晚于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月份,需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养老金申领业务需在停保后进入审核程序。未及时停保造成多缴费的,参保人在本人所选择退休时间后月份的养老保险缴费需清退。
9、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按照审核通过的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确定待遇领取地;选择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待遇领取地;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延长缴费等情况的,在后续文件中明确。改革前已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原国家规定确定。
10、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启动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如何执行?
答:目前,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启动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要相应渐进式延迟。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男职工,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四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周岁。
11、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启动后,原病退相关政策是否继续适用?
答:202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2025年1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已考虑原病退政策与延退改革的衔接,原病退政策不再执行。
12.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之前,需要核实办理哪些事项?
答:养老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市的参保人,申领养老金之前,请提前办妥以下事宜:(1)明确本人退休时间(弹性提前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弹性延迟退休),应在不晚于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2)确认已将本人在外省的养老保险缴费全部转入珠海市。(3)核对本人缴费情况,存在应参保但未参保工作经历的,根据本人意愿和补缴业务规范提前办理补缴手续。(4)需提交人事档案审核历史信息以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实确认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要求开具调档函调取人事档案的,本人可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开具调档函,本人将调档函送交或邮寄至档案保管部门,密封人事档案可由本人自取后提交至社保经办部门,也可由档案保管部门通过机要渠道邮寄至社保经办部门。
13、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主要包括哪些?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性强,早期未参保期间的工作经历并不是都可以在我市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提交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是否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时段,将在审核档案后最终确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基本条件如下:
(1)存在未参保的企业工作经历的本市人员,属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我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粤府〔1993〕83号)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存在未参保的企业工作经历的跨地区流动就业(跨市、跨省)人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满足第(1)点规定为,还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之一:一是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动至我市工作;二是在原工作地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离开原单位,跨地区流动至我市就业的(原工作地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时间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离开原单位时间根据人事档案内资料确定)。
(3)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199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该项规定是2021年1月起施行的新政策)。
(4)参保人存在未参保的服兵役经历,军龄可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1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审核人事档案?
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的,可以提交密封人事档案或者服兵役资料申请提前审核历史信息。未申请提前审档的,也可在申领养老金时一并提出申请。
15、可以网上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吗?
答:不需要提交人事档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人员,资格校验顺利通过的,可以在线上平台提出申请,仅需拍照上传本人有效证件(正反面)。线上申请路径: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点击“社保服务”-点击“社保掌上办”-点击“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点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点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点击“正常退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按照指引阅读办理须知、勾选本人承诺、补全自填信息、上传要求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16、现场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材料(可由单位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加盖公章)。(5)未提前核定历史信息的: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②密封人事档案(适用情形:需提交人事档案审核档案出生年月、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等历史信息的)。(6)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等材料(适用情形: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
17、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公式说明如下: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2025年1月1日后,非整岁退休人员按照细化精确到月的计发月数进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②计算公式:
a.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b.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c.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参照以上公式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
注:2021年至2025年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高出部分(含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定比调整比例计算的增长额)2021年发放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全额发放。
(4)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5)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6)缴费年限津贴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一年不计发。(没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发放缴费年限津贴;五年过渡期内,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新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差额小于缴费年限津贴的,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津贴,反之予以冲抵;五年过渡期后,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停止发放缴费年限津贴。)
18、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19、为什么养老金核定结果与测算软件相差很大?
答:养老金测算功能仅设置了养老金基本计算公式模型,参考本人当前缴费水平,模拟推算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仅供参考。测算功能无法精准识别参保人补缴数据等特殊情形,故存在补缴时段等特殊情形的参保人测算结果与实际核定结果偏差较大。
20、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需要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应一年进行一次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全年均可办理认证。社保部门积极应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比对认证。超过12个月没有获取到有效数据进行认证,退休人员也没有主动办理认证的,养老金即暂停发放。提倡本人优先通过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认证方法: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选择待遇类型—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通过后可点击“认证信息查询”中查看认证结果(为他人查询时需要录入申办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授权查询)。
21、养老金已经因为没有及时认证停发了,现在成功办理了资格认证,还需要再申请恢复待遇吗?什么时候补发待遇?
答:一般情况下,停发人员已经成功办理了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将联动恢复。养老金将在认证成功的次月予以补发。但根据广东省统一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人员停发超过24个月的,认证成功后也需要本人到经办机构现场申请待遇恢复。
22、可以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的遗属有哪些?
答:可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的遗属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近亲属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5条规定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3、遗属申请死亡待遇时,死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一并申请退回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死亡参保人的遗产范围,如果申请死亡待遇的遗属同时具有继承资格的,可以一并申请退回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死亡,继承人申请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申请人资格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的规定办理:①存在遗嘱指定继承或遗赠的,由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②不存在第①种情况的,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③不存在第①种情况,且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申请。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④如果参保人没有继承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答:2021年9月1日之后死亡的参保人,死亡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1)丧葬补助金: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①在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另注意本条第(3)点规定);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②退休人员: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但每领取1年的基本养老金则减少1个月的抚恤金发放月数,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特别注意: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计算)。
25、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遗属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申领待遇的遗属有效身份证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死亡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馆或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等。(4)申领待遇的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亲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档案材料、街道(乡镇)、社区(村)出具的亲属关系材料等。(5)《遗属待遇申领表》(适用情形:死亡参保人存在未转移的外省养老保险缴费)。
26、已经停保的参保人,可以随时申请结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吗?结算个人账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属于外国国籍人员参保。(3)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4)已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5)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6)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7)参保人已死亡,继承人申请退回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
27、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2025年1月1日起,病残津贴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28、申领病残津贴需要那些材料?
答:(1)社会保障卡。(2)居民户口簿。(3)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29、病残津贴的待遇领取地如何规定?
答: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6号)中基本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的有关规定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者申领养老金时,应按照规定重新判断待遇领取地。
30、病残津贴待遇的标准是什么?能领多久?
答:病残津贴待遇的标准和可领取期限区分以下情形:
(1)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可主动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2)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第(1)规定执行。
(3)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参保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可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的月数相应扣减。
31、领取病残津贴期间,遇到申请情形会停发待遇?
答:(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死亡。(5)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32、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申领死亡待遇吗?
答: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病残津贴领取地按照在职死亡标准核发遗属待遇。
3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必须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吗?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不局限于本市社保卡),没有社保卡的,需先办理社保卡再申领。申领遗属待遇、死亡人员继承人申请结算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的,发放账号按照以下顺序执行:(1)优先发放至死亡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2)没有社保卡的,发放至死亡人员其他银行账户;(3)无上述账户或申请人无法掌握上述账户的,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申请人没有社保卡的,需先办理社保卡再申领。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34、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2)年满60周岁;(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缴费年限);(4)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35、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523元(此标准自2024年7月起执行)。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3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死亡待遇包括哪些?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答:参保人或者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遗属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按死亡当月本市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12个月。死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退回。
(1)遗属申请时,遗属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确定:①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②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申请。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可申请丧葬补助费。但不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因有遗赠协议产生继承权的除外)。
(3)特殊情况:①申请人主张死亡人员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并提供了相关文书,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具有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优先资格。丧葬补助费另按上述规则确定申请资格。②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
37、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死亡证明。(3)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亲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档案材料、街道(乡镇)、社区(村)出具的亲属关系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等。(4)申领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需在《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上承诺。(5)为死亡人员办理身故事宜人员申领死亡待遇的,提供火化费收据或发票,并在《为死亡人员办理身故事宜的承诺书》签字承诺。
38、已经停保的参保人,可以随时申请结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吗?结算个人账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3)已在异地领取养老待遇;(4)港澳台居民在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5)参保人已死亡,继承人申请退回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情形(1)和(3)可领取除参保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其他情形可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9、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也需要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需一年进行一次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全年均可办理认证。社保部门积极应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比对认证。超过12个月没有获取到有效数据进行认证,领金人员也没有主动办理认证的,养老金即暂停发放。提倡本人优先通过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认证方法: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选择待遇类型—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通过后可点击“认证信息查询”中查看认证结果(为他人查询时需要录入申办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授权查询)。
40、养老金已经因为没有及时认证停发了,现在成功办理了资格认证,还需要再申请恢复待遇吗?什么时候补发待遇?
答:一般情况下,停发人员已经成功办理了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将联动恢复。养老金将在认证成功的次月予以补发。但根据广东省统一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停发超过一年的,不允许办理远程资格认证,需就近预约经办机构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