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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保险关系热点问题及社保转移热点问题
  
文章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25 15:05    访问量:-

  保险关系热点问题

  1、我市目前已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还需办理年审验证吗?

  答:我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已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可无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验证。

  2、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信息变更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税务部门业务范围,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

  3、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如无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办理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

  答:可通过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按要求注册个人信息,登录查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5、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须继续参保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原则,15年只是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在缴满15年养老保险后,建议不要就此中断缴费。

  6、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我市从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经营或新业态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除新业态外)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到我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咨询电话12366。

  7、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工作,需要参保吗?

  答:被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8、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我市可以参保吗?

  答:就业年龄段内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且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证件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到市税务部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或8841710(横琴税务部门)。

  9、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我市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六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0、在我市参保的外国人,护照变更后需要办理信息变更?

  答 :如护照有变更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护照信息登记备案,再就业参保时需提供首次参保时的护照号码等信息。

  11、哪些人员在我市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答: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可参加失业保险。(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确定参保地,参保需要哪些资料呢?

  答:1、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新业态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市就业登记证明参加我市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2、香港、澳门、台湾省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或凭我市就业登记证明参加我市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珠海市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14、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参加珠海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参加珠海市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2.5%,失业保险1%,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可在“粤税通”小程序全流程办理,也可在工作时间内携带相关参保证件,前往我市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6、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7、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

  2.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广东省其他城市,参保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3.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外省,但因下列原因认定其待遇领取地是我市的:

  3.1临时账户的;

  3.2上一个缴费满10年地为我省(按省累计)的;

  3.3各地(按省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

  18、广东省内珠海市外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参保人要求在我市延续缴费的;

  2.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属经批准调入的人员;

  3.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外省,我市为参保人在广东省的最后参保地,且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其在其他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或在外省是临时账户的。

  19、广东省外户籍人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属经批准调入的人员;

  2.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是其最近一个缴费满10年(一般账户)的省份,我市为参保人在本省的最后参保地。

  20、港澳台居民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2.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在我省,参保人的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2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延续缴费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一次性缴满15 年?

  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延续缴费人员,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

  (1)2011年7月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2)本市户籍,且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累计满15年。

  (3)本省户籍,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4)本省户籍,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2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市属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1.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1.1参加建立了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到2029年逐步统一为25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度2024年至2029年期间累计缴费年限分别为:2024年及以前20年、2025年21年、2026年22年、2027年23年、2028年24年、2029年25年)。

  1.2参加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2.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2.1参加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满25年。

  2.2参加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实际年限满10年。

  2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我市属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的,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1.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缴费基数以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我市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2.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我市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24、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核定?

  答: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补缴/冲销保险费申报表》(养老、失业、工伤)

  2《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申报表》(医疗、生育)

  3《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单位)

  4补缴人员有效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出具有效身份证和联系电话等材料信息(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在职在参职工,其他人员包括补缴本人不得经办)。

  5证明用人单位与补缴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材料原件之一:

  5.1劳动合同(人事登记档案)。如仅提供劳动合同,必须一并提供材料6所列能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补缴人员工资薪金的材料原件之一。

  5.2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如法律文书已记载本人工资薪金,无需提供材料6。

  6证明补缴人员工资薪金的材料原件之一:

  6.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且工资薪金不得为零)。

  6.2补缴时段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6.3补缴时段的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

  25.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2014年2月21日以后,户籍迁入本市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除外)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居民;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并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均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证件有效期内)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外国人(不含在校学生)。

  2.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3.在同一时间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6.参保人持什么资料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持以下资料前往村(居)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手续。除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他人群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后办理参保手续。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之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本市户籍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只提供社会保障卡)。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之一。

  2.港澳台居民需填写承诺书。

  3.外国人还需提供在我市居住的材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房产证、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证明等)。

  4.属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珠海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需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1200元、1440元和18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

  2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属“特殊人群”的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按年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其趸缴期间的个人缴费也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29、我市学生和未成年人如何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

  (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二)大学生参保由学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无需提交材料。

  (三)在我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及未在我市就读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参保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

  1.提供以下身份证明原件之一:

  1.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

  2.属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珠海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等。

  (四)未在我市学校就读,但在我市居住港澳台的未成年人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五)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0-6周岁)提交本市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以上业务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的学生(外籍学生、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除外)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含大学生)参保缴费后未申请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直至参保人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年月自动停保。超过3个月扣取医保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需办理续保手续。

  30、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需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未出生婴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①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应为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之一(在各村(居)委会办理,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②父母任一方为驻珠现役军人,提供相关军人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办理参保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若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通过“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或“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后申请参保。也可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新生儿出生后,请持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1、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需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也可通过“粤医保”注册登录后申请参保。

  新生儿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其监护人应持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或居住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2、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未在境内和境外就业但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村(居)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

  33、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

  答: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以下资料到村(居)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

  (1)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以上身份证件之一。(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a.低保待遇居民需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b.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c.五保户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供养证》。

  d.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4、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在哪里办理?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村(居)委会或各银行代办点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2.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3.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未超过3个月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2.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

  35、在市外有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也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同一参保人同一时间段内不得重复参保,因您在异地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所以不得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我市社保部门将终止您在我市的医保关系,您可按规定享受异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36、在市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但未缴费,也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

  答:虽然在市外未缴交医保费,但医保状态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不能在我市继续缴费。若选择保留我市医保,请联系市外参保地办理停保,停保后我市将恢复扣缴医保费;若选择保留市外医保,请及时到我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或通过“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37、选择在珠海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近期已回老家办理了停保,为什么没有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因为参保人近期才在异地办理停保,当地存在已生成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信息(含已缴费或未缴费),故我市不能重复扣缴该时段的居民医保费。

  38、重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我市的医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不得重复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请你及时到我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或通过微信“珠海社保”“珠海社保掌上办”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异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参保人长期在我市居住生活,为方便就医报销,请咨询对方社保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2.参保人在异地重复参加了职工医保,如需继续参加我市居民医保,需立即办理异地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待其异地医保停保后,我市再扣缴其居民医保费,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若参保人选择保留异地医保,请及时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3.参保人在异地重复参加了居民医保,但在异地无本年度缴费或者无欠费信息的,如需继续参加我市居民医保,需立即办理异地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待其异地医保停保后,我市再扣缴其居民医保费,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若参保人选择保留异地医保,请及时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社保转移热点问题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均可以办理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珠海?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非临时账户)在跨省流动就业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随军配偶;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3、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2010年1月1日后,省外户籍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调动除外),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4、跨省流动就业是否需要尽快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如果未到退休年龄,还可能存在流动就业的情况,无需每次更换工作地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建议在退休前三至六个月,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转移,将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待遇领取地。

  5、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②随军配偶还需提供《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批准随军配偶随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③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6、线上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渠道?

  答: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下载“掌上12333”APP通过认证后办理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办理,也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http://si.12333.gov.cn)通过认证后办理。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开通个人账户也可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向转入地申请转移→②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④转入地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转出地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确认资金后办结接续。

  注:1.流程①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②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 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广东省内流动就业不再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若参保人符合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主动归集参保人在我省的养老保险缴费。

  8、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存在一次性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如何处理?

  答: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人社部规〔2016〕5号及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规定,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不能提供我中心将作退回处理。

  9、如何确定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退休后能否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09〕66号),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1、参保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12、哪些人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 参保人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在原户籍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可以办理原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注:2023年6月起,60周岁以下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省内跨市迁移户籍的,在现户籍地参保缴费,原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无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和基金转移手续。待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本省缴费信息。

  1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流程是如何办理?

  答:①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②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③转出地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④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②③④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14、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15、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参保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16、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医保退休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7、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8、省内医疗个账如何办理转移?

  答: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

   19、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办理的?

  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转出地打印,非必要材料)及相关申请材料→②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③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④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②③④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2022年7月起,职工、未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无需办理失业保险缴费信息和基金转移手续。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本省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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